曲沃县人民政府
关于赋予曲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行使部分县级行政管理权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曲沃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相关单位: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加快推进向开发区赋权实施方案〉及〈省级向开发区赋权事项基本目录〉〈市级向开发区赋权事项基本目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0〕86号)、《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汾市县级向开发区赋权事项基本目录〉的通知》(临政办发〔2021〕16号)等文件精神,为充分发挥开发区在我县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新战场作用,强化全面赋权,做到赋权事项领得到、接得住、管得好,实现“区内事、区内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赋予曲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行使县级行政管理权91项(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县政府代管的市政府派出机构,应依法实施《山西省开发区条例》,发展建设应符合曲沃县整体规划、产业布局和发展定位,在授权范围内开展审批服务工作;对授权事项要主动对接,设立或明确承接机构,制定公布权责清单,完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建立动态管理机制。
二、依据《山西省开发区条例》,结合开发区工作实际,对于专业性强、承接条件要求高的事项,由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曲沃分局、县水利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气象局等单位向开发区管委会派驻业务人员开展工作,派驻业务人员接受派出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的双重领导,依法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责;确因单位实际不能派驻业务人员的,应与开发区管委会建立联络员制度(联络员由分管业务的副职或熟悉业务的科室负责人担任),加强对授权事项的业务指导和对接,确保部门之间信息互通,更好推动赋权工作顺利衔接。同时,县直相关单位根据《山西省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办法》(省政府令第269号)、《山西省一枚印章管审批条例》规定,做好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政策引导、发展规划和行业管理工作。
三、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好本区域内的行政审批业务办理和领办、代办服务工作。在运行初期,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要积极指导、协助开发区管委会开展审批事项的办理。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和“三无”“三可”要求,坚持以企业需求为导向,结合“一枚印章管审批”和“承诺制+标准地+全代办”改革,规范管理、再造流程、优化服务、提升效能,全面创优营商环境。
四、本次赋权事项主要是县直有关单位的部分行政管理权,仅限在曲沃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行使,其他行政执法权限根据国家及省、市“放管服效”改革要求,结合开发区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需要,对赋权事项进行动态管理。
五、授权事项纳入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范围。
曲沃县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