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源] 《左传·昭公十四年》:治国治刑,不隐于亲,三数叔鱼之恶,不为未减。
[典义] “不隐于亲”,原是孔子对晋大夫叔向的评语,其意谓叔向治国治刑非常公正,不避亲属。后人便以“不隐于亲”比喻执法如山,不避亲属。
[典实] 公元前528年,晋国发生了邢侯和雍子争夺鄐地的事件。雍子自己知道自己的罪过,用女儿作为贿赂换得胜诉;羊舌鲋出卖法律,邢侯擅自杀人。由于羊舌鲋是叔向的弟弟,法官去问叔向此案该如何判?叔向回答说:“他们罪责相同,当一律处斩!”孔子听到这件事,给了叔向极高的评价。他说:“叔向,治理国家,执行刑法(治国治刑),不包庇亲属(不隐于亲),三数叔鱼(即羊舌鲋)之恶,不给他减刑。做事合乎道义,可以说是正直之士。平丘会盟,指出他人贪财,以宽免卫国,晋国就做到了不凶暴。让鲁国季军子回去,称道他的欺诈,以宽免鲁国,晋国就做到了不凌虐。叔向这种公而忘私处理囯事和大义灭亲的精神,是做事合乎道义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