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全县楼(屋)顶建筑物、构筑物和墙体附着物安全隐患专项整治行动的公告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5-22    浏览:

广大产权人、经营户:

为坚决消除城乡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根据县委、县政府安排部署,决定立即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楼(屋)顶建筑物、构筑物和墙体附着物安全隐患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和重点

全县范围内所有房屋建筑楼(屋)顶建筑物、构筑物和墙体附着物,以及易受大风、强降雨(雪)等极端天气影响,引发安全事故的建筑物、构筑物。重点为彩钢板、彩钢瓦、阳光板、石棉瓦、树脂瓦、轻钢架构、玻璃等材料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村门楼、景观大门、指示牌、标识牌(物)、照明设施、防护网、预制板屋顶盖、遮雨棚、太阳能、光伏板、外墙砖、油烟净化设施、空调外挂机等;户外广告牌、大型电子屏、门头牌匾;其他设置于楼(屋)顶、墙体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加建搭建设施等。

二、整治标准和目标

1.全县所有房屋建筑楼(屋)顶建筑物、构筑物和墙体附着物,必须经过有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压型金属板建筑构造》《钢结构设计规范》等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进行安全鉴定,需要加固的必须进行加固,通过验收后方可继续使用。

2.没有加固整改条件、价值的楼(屋)顶建筑物、构筑物及墙体附着物坚决予以拆除。

3.违法违规设置的楼(屋)顶建筑物、构筑物及墙体附着物坚决予以拆除。

4.整改、拆除和加固过程中,严格按照设计和施工规范组织实施,落实好施工人员和周边区域安全警示、防护措施,坚决杜绝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5.鉴定和验收机构必须具有国家认可的资质,并通过主管部门的审查;鉴定过程和验收结果必须经过主管部门、乡镇和住建部门的监督和审查,确保鉴定和验收工作的可靠性、规范性。

6.整治完成后,产权人、使用人要每年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安全“体检”,并将评估、鉴定结果报相关乡镇、部门和单位。

三、整治要求    

1.广大产权人、经营户要根据公告要求,对产权范围内所有房屋建筑楼(屋)顶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易受大风、强降雨(雪)等极端天气影响,引发安全事故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排查整治,特别是对重大安全隐患要立即采取措施,该拆除的坚决拆除,该封闭的坚决封闭,该撤人的坚决撤人。

2.对不配合专项整治,特别是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经营性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将采取停电、停业、封闭现场,直至吊销执照等措施,倒逼责任落实;可能或造成现实和公众安全事故,拒不整改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曲沃县城乡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2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