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政办发〔2020〕46号
曲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曲沃县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为确保全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有序、平稳推进,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曲沃县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曲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曲沃县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
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保障农民合法财产权益,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维护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推进不动产登记便民利民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8〕60号)、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面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晋自然资发〔2019〕23号)、《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晋自然资发〔2020〕18号)和《临汾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临自然资办〔2019〕70号)安排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全面启动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确保全县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实现“应登尽登”。
(二)进一步核实完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两权”地籍调查成果,先开展“两权”登记发证工作,然后逐步开展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构)筑物调查,形成满足不动产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
(三)要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规定,将农村不动产纳入日常登记业务,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实现不动产登记城乡全覆盖,完成“十三五”规划明确的工作目标。
(四)进一步加强农村不动产登记规范化、信息化建设。要在农村“两权”地籍调查数据库的基础上,逐步补充完善房屋和地上建(构)筑物数据,实现数据实时更新。
二、工作范围
(一)依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其他可以认定的,不违反法律基本原则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登记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要求,认真落实“一户一宅”政策。依据“两权”地籍调查成果,坚持“权属明确无纠纷,四至清楚无争议”原则,依法确定主体资格,认定权属和四至界线,全面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坚持实事求是、应发尽发原则。一切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本着以民为本、实事求是、简便易行、便民利民的工作思路,灵活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细化各项政策,能满足登记发证条件的,做到应发尽发。
(三)坚持先易后难,分类推进原则。从时间上,难度上和现状上综合考虑,先易后难,从简从快,分类推进。对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籍调查工作扎实,数据成果能满足登记发证要求的,直接利用“两权”地籍调查成果登记发证; 对于城中村、城边村、城郊村等重点地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发证。
四、工作方式
各乡镇政府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以行政村为单位集中申请,并对登记内容予以公告,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统一进行登记发证。村民自愿提出申请的,在申请资料完备的情况下,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及时予以受理,按程序进行登记发证。
五、工作程序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受理
在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前,各乡镇要发布通告,明确登记范围、登记程序、申请方式、受理时间等内容,通告期满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申请,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机构集中受理。
(二)审核
县自然资源局各乡(镇)自然资源所负责本辖区内各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负责对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籍调查成果进行审核和完善。如审核发现地籍调查成果与现状不符,要进行补充地籍调查。县自然资源局对成果进行监督、抽查并负责对宅基地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调查成果进行审核和完善,经审核资料齐全的,按相关程序给予登记。
(三)公告
经审核,具备登记发证条件的,由县自然资源局各乡(镇)自然资源所组织村委会进行公告,审核通过一村公告一村,逐步推进。
(四)登薄、发证
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予以登记发证;公告期间存在异议的,暂缓登记、做好记录,积极调查研究,逐步依法推进解决。
六、“两权”登记发证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
1.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省规定的面积标准,依法确认给本农民集体成员,按照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原则确认。
2.已经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3.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
4.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可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9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时止,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过批准的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5.农村宅基地权利人信息要与公安部门掌握的户籍登记资料相一致。
(二)关于“一户多宅”的宅基地登记处理意见
1.符合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2.对于历史原因造成的“一户多宅”,村民申请第二宗宅基地登记的,如果两处宅基地面积合并,没有超过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面积标准的,可以为其第二宗宅基地进行登记。
3.对于因建新不拆旧造成“一户多宅”,村民申请第二宗宅基地登记的,在村民拆除其旧宅之前,暂不进行土地登记。
4.对于因继承造成“一户多宅”,村民申请第二宗宅基地登记的,可以为其第二宗宅基地进行登记。
5.对于因接受赠与造成“一户多宅”的第二宗宅基地不予登记。
6.对于村民购买住宅造成“一户多宅”,村民申请第二宗宅基地登记的,在国家规范宅基地流转的法律或政策出台之前不予登记。
7.对于其他原因造成“一户多宅”,在国家出台明确的规定之前不予登记。
(三)分阶段依法处理宅基地超面积问题
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面积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的结果予以确权登记。
3.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符合规划但超过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其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
4.历史上接受转让、赠与房屋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转让、赠与行为发生时对宅基地超面积标准的政策规定,予以确权登记。
(四)发证之后四至面积私自调整的问题
1.缩小四至面积的登记发证
(1)自行缩小或按村级规划自行缩小四至面积作为非权利人自行使用的道路按现状调查登记发证,如权利人要求按原面积登记的,调查清楚暂不予以发证。
(2)翻建时为了院落方正等原因自行缩小四至界限的,权利人要求按原四至面积登记的,在四邻无争议的情况下可予以登记发证。
2.占用村里公共用地扩建的,调查清楚暂不予以发证。
3.使用权人私自买卖相邻住宅扩大宅基的按原四至调查发证,调整部分按原住户调查建档但不发证。
(五)依法维护农村妇女和落户变动农民的宅基地权益
1.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因婚嫁离开原农民集体,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同时注销其原宅基地使用权。
2.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六)分阶段依法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1.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可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至今仍继续使用的,经所在农民集体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2.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七)规范没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程序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所在农民集体或村委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公告30天无异议,并出具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经所在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予以确权登记。
(八)对确权发证工作中出现的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
1.宅基地使用证丢失的,为减轻农民负担,可以村为单位进行公示,经公示30天无异议的,注销原宅基地使用证,补发不动产权证书。
2.宅基地在本村集体内部进行调整的,提交调整双方申请,双方承诺,村委会出具调整方案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并同意调整证明,调查人员出具入户权籍调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登记发证。
3.原权利人死亡,需要办理继承的,由村委会出具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说明并在村委会公示30天后无异议的按继承办理。继承人应提交继承申请,所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之间的继承房屋所有权的协议,并由继承人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做出书面承诺。
4.农村空房宅基地的确权登记
具体情形(1)农村父母双故后遗留的空闲房屋,将土地权利确定给合法继承人;(2)已经取得城市户口的原村民在农村的旧房,可以依法确定其宅基地使用权。
七、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
各乡镇政府是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责任主体。县自然资源局要认真履职,通过各乡(镇)政府组织村集体组织参与,做好具体实施工作。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成立领导小组,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认真研究分析当前工作存在的问题,积极探索,勇于突破,全面总结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成立领导组,加快推进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纪律保障
曲沃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应遵守以下纪律:
1.严格禁止搞虚假登记。
2.严格禁止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就登记发证。
3.农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的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
4.权籍调查人员认真负责,曲沃县“两权”领导组定期抽查权籍调查资料,发现弄虚作假和不认真现象将严肃处理。
(三)经费保障
积极落实财政经费保障,积极推进在地籍调查成果中地上建筑物不动产权籍调查登记内容;逐步落实农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登记;严格执行不动产登记收费管理规定,除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严禁借地籍调查、房屋测量“搭车”收取测绘费、绘图费等费用。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曲沃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发证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曲沃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不动产登记发证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魏 波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姜克亮 县政府办副主任
郭高潮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成 员:丁全保 县财政局局长
张永刚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武勇刚 县住建局局长
范 璞 乐昌镇党委副书记
解宏官 北董乡党委副书记
娄亮亮 史村镇党委副书记
薛国华 曲村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王 莹 杨谈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张凯龙 里村镇党委副书记
李军红 高显镇党委副书记
王 斌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协调解决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的相关事宜。办公室主任由王斌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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